中國政治學會章程

中華民國85年1月17日修訂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第27屆第2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內政部民國104年1月20日台內團字第1030325815號函文同意備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日第28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內政部民國105年3月9日台內團字第1050005373號函文同意備查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第29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內政部民國106年12月8日台內團字第1060085246號函文同意備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國政治學會。

第二條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三條 本會以研究政治科學並促進其發展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會務如下:

一、闡明政治義理。

二、研討政治問題。

三、出版政治科學雜誌。

四、編著政治科學書刊。

第五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為普通會員、學生會員、名譽會員及團體會員。

一、具有碩士以上學位或講師以上資格者,由會員一人介紹,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普通會員。

二、研究院(所)肆業者,由會員一人介紹,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學生會員。

三、對於政治科學或本會會務有特殊貢獻者,得經理事會通過為本會名譽會員。

四、研究政治科學之團體,其宗旨有助於本會會務之發展者,經理事會通過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七條

一、普通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及出席研討會權。每一普通會員為一權,並得免費收閱本會刊物。

二、本會團體會員代表、名譽會員及學生會員得出席大會、研討及演講會,但無選舉權、被選舉權、參與決議權。

三、本會學生會員、名譽會員及團體會員得免費收閱本會刊物。

第八條

一、本會普通會員、學生會員及團體會員應繳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二、入會費及常年會費額數由理事會定之,但學生會員之會費及常年會費為普通會員者之半數。

三、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九條 凡欠繳常年會費連續三年者,其會員資格自動消失。喪失會員資格者,於再繳常年會費時即恢復其會員資格,無須理事會通過。

 

第三章 會員大會及研討會

第十條

一、本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但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開會時間由理事會定之。

二、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普通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三、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十一條

一、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二、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訂定與變更章程。
2.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3.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5.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6.議決財產之處分。
7.議決本會之解散。
8.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三、本會設分科研討會,以從事各種專門問題之研究、討論及報告。

 

第四章 職員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一、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任期均為二年,於會員大會中由普通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二、理事之選舉,以得較多票數者為當選,同一大學院校至多五人。理事中至少應有兩位女性。

三、監事之選舉,以得較多票數者為當選。

四、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以通訊方式,由全體會員選舉理事或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審定會員之資格。
  • 選舉及罷免理事長。
  • 議決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 聘免工作人員。
  •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五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十七條

一、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以綜理會務,由理事互選之。理事長為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會議主席。

二、本會置秘書長一人,以襄助理事長處理會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任命之。

三、本會置財務長一人,以襄助理事長處理本會財務與其他理事長委辦事項,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任命之。

四、本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十八條

一、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二、秘書長、財務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理事長提名一人繼任,經理事會同意後任命之。

三、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 本會置助理若干人,以襄助秘書長處理會務,由秘書長推薦經理事會同意後聘請之。

第二十條 本會置出納及會計各一名,由理事會聘請之。

第廿一條 本會因事務上之需要得由理事會推舉委員組織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五章 基金

第廿二條 本會為推展會務,得募集基金,並設基金委員會。

第廿三條 本會基金委員會會員,得由理事會聘請之。

第廿四條 本會基金由監事及會計共同管理之。

第廿五條 本會基金之本金用途,以建築會所及圖書館為限,但會員大會得決議變更用途

第廿六條

本會基金孳息用途如下:

一、出版本會刊物。

二、獎助並進行政治科學之研究,討論及發表。

第廿七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分會聯會

第廿八條 本會得經理事會決議設立分會,分會會章應由分會報請本會理事會核備。

第廿九條 凡研究政治科學之學術團體,得經本會理事會通過為本會聯誼會,以促進學術上之合作。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章程修正案由理事會提出,或經會員提議由理事會提出。

第卅一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卅三條 本章程經本會106年10月13日第29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106年12月8日台內團字第1060085246號函准予備查。